澜湄水资源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
1.编制背景
澜沧江—湄公河(以下简称“澜湄”)六国包括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泰国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六国地缘相近、人缘相亲、文缘相通。为促进六国社会经济发展,共商共建“一带一路”,缩小发展差距,助力东盟一体化进程,六国共同创建了澜湄合作机制。2016年3月,澜湄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在中国三亚举行,发表了《三亚宣言》,确立了澜湄合作初始阶段政治安全、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社会人文等三大支柱及包括水资源合作在内的五个优先合作领域,开启了澜湄水资源合作的新篇章。2018年1月,澜湄合作第二次领导人会议在柬埔寨金边举行。六国领导人审议通过了《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确定了未来5年在澜湄水资源合作的努力方向。
水资源是澜湄合作机制成员国人民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和宝贵财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对支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推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至关重要。各成员国都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对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六国还共同面临洪旱灾害频发、局部地区水生态系统受损、水污染加重以及气候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等挑战,不同程度地存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水治理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各成员国面临的相似挑战和对未来发展的共同愿景,成为澜湄水资源合作的战略基础,也为推进水资源领域务实合作指明了方向。
澜湄合作机制启动后,各成员国积极推进水资源领域务实合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1)成立了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由来自各成员国水利主管部门、外交部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代表组成,负责就水资源领域合作开展顶层设计,就各成员国开展合作事宜进行联络、协商、决策,并规划和督促实施合作项目。2017年2月和2018年3月,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先后在中国北京和泰国清莱举行第一次会议和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组概念文件,并就编制澜湄水资源合作五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合作达成共识。
(2)建立了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2017年6月,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在中国北京建立。作为澜湄合作成员国之间加强技术交流、能力建设、洪旱灾害管理、信息交流、联合研究的平台,中心积极支撑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工作,在推进技术交流、能力建设、合作项目等方面发挥了桥梁作用。
(3)深化了技术交流与合作。各成员国水利同行积极开展交流合作。高层互访凝聚了共识,引领了合作;技术交流分享了成果,传播了知识;项目实施提升了能力,取得了实效。
(4)强化了信息共享。成员国之间进一步提升了汛期水文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共享水平,正在积极研究进一步完善成员国间洪旱灾害和突发水情的信息共享机制。
与此同时,各成员国高兴地看到区域合作和区域一体化进程在澜湄流域逐渐加快。六个或部分成员国通过各种机制开展了水资源合作,为澜湄水资源合作提供了借鉴,也为制定《澜湄水资源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供了参考。《行动计划》是指导未来五年澜湄水资源合作的纲领性文件,旨在明确未来五年澜湄水资源合作的主要目标、指导原则、重点领域和优先任务,确保必要的机构安排、资金支持、智力支撑等条件,保持澜湄水资源合作的蓬勃动力。
2.编制依据
(1)各成员国国情、水情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2)澜湄合作领导人会议发表的《三亚宣言》、《金边宣言》;
(3) 《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
(4)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做出的决定;
(5)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3.合作目标
3.1总体目标
澜湄水资源合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和保护,来促进各成员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并造福人民。
3.2具体目标
(1)加强国际水资源交流与合作。加强水资源领域高级别代表团和技术层面的互访,加强水资源政策对话、信息交流、技术合作,发展伙伴关系网络,促进经验分享与协同增效,共同建设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
(2)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推进水资源综合管理,完善水资源领域的技术规划、标准,发展相关科学技术,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共同应对区域洪旱灾害等水资源问题与挑战,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3)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利产能合作,鼓励各成员国企业共同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设施,支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4)推动涉水民生发展。促进公众参与,加强宣传与舆论引导以及与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提高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对水资源挑战和澜湄水资源合作的认识,注重解决公众关心的涉水生计与发展问题,使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获益。
4.合作原则
(1)平等协商、共建共享。坚持“同饮一江水,命运紧相连”这一澜湄合作主题,增进互信,充分协商,确保各国利益和责任平衡,尊重各国成员国对于本国水资源管理及相关投资作出的决策;
(2)统筹考虑、协调发展。充分考虑各成员国实际与发展需求,借鉴本地区和其他地区的经验和教训,参照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涉水目标,统筹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关系,推进本地区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
(3)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加强政府间水资源政策对话,发布相关政策文件,完善水资源政府间合作机制,联合制定水资源发展规划和计划,注重利益相关方参与,促进水资源领域的南南合作,实现与其他合作机制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5.合作领域
2018-2022年澜湄水资源合作将在以下领域开展:
5.1水资源与绿色发展
六国将坚持人水和谐,推动水资源高效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为各成员国水安全与生态安全作出贡献,推动绿色发展。
本领域合作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河湖健康评价、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管理、公众水安全意识教育。
5.2水资源管理与应对气候变化
各成员国均面临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带来的挑战。六国将推进水资源综合管理,提升水资源治理能力,加强水资源战略交流,共同研究分析气候变化对各成员国水资源领域带来的影响,提高各成员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特别是管理洪水和干旱等涉水灾害的能力。
本领域合作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水资源综合管理、水资源法律与标准(包括规范与导则)、水资源管理与气候变化适应、洪水与干旱等涉水灾害的管理(包含台风)。
5.3水利产能合作与互利共赢
合理建设水利设施是改善水资源条件,支撑各成员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六国将在水利基础设施规划、勘测、设计、融资、建设、运行及后评价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六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六国支持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开展水利设施建设合作,实现合作共赢,为各成员国人民提供更多公共产品和更好的水公共服务。
本领域合作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水资源规划,水利产能合作需求分析与政策研究,水利产能合作技术与标准研究,水电站、水库、灌溉工程、防洪项目、河岸管理、饮水工程等水利设施建设,技术推广。
5.4农村地区水利与民生改善
各成员国都是发展中国家,广大农村地区目前不同程度地缺乏安全清洁的饮用水以及农田灌溉基础设施,水资源利用效率较低,面临较为突出的饮水与卫生和粮食安全问题。六国将积极推动饮水工程和灌溉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地区居民的生计。
本领域合作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农村地区安全饮水,灌区规划、设计与节水改造。
5.5水电可持续发展与能源安全
水能资源是各成员国最富有开发利用潜力的清洁可再生能源之一,水电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就业减贫。六国将加强合作,推动水电以社会公平和环境友好的方式得到发展,支撑本地区能源安全。
本领域合作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水电可持续性评价、水电站调度与灾害管理、绿色水电开发、水库大坝安全、水—粮食—能源纽带关系。
5.6跨界河流合作与信息共享
跨界河流是连接成员国的天然纽带。六国将加强跨界河流领域合作,推进水文信息和相关发展信息的共享,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下的涉水挑战。
本领域合作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成员国之间的水资源合作、澜沧江—湄公河洪水与干旱紧急状况下的信息共享、跨界河流管理知识共享、跨界影响评估。
5.7与其他领域的协作
水资源合作同《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中涉及的领域紧密相连,比如农业、林业、涉水旅游业、水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减贫等。六国将积极探求与这些相关领域的协同增效机会。
6.合作方式
6.1政策对话
通过高级别互访、交流研讨、举办论坛和会议等形式,开展政府间政策对话,同时欢迎各成员国与其他中央涉水部门和地方政府等相关方面参与政策对话。
6.2联合研究
鼓励各成员国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智库和社会组织等,通过信息交流、规划制定、调查研究、技术研发等形式开展联合研究。
6.3能力建设
成员国通过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发展相关科学与创新技术,开展知识共享,加强能力建设。
6.4联合项目
六国鼓励两个或以上的成员国共同提出有利于实现共赢,可以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的联合项目。
在《行动计划》实施初期,将开展的优先合作项目主要包括首次领导人会议通过的“早收项目”,第二次外长会中方倡议项目,第二次领导人会议散发的第二批合作项目,澜湄合作专项基金获批项目。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将共同审议提出其他新的合作项目建议,并不定期更新项目建议清单。
7.组织实施
7.1机构安排
《行动计划》将由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审议通过后,履行各成员国国内批准程序。
各成员国政府将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指导和支持。各成员国水利主管部门是《行动计划》的实施主体。如需要,六国主管部门可召开定期或特别部级会议,就澜湄水资源合作五年行动计划相关的战略方向做出决策,确保达成相关共识。
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负责就《行动计划》的实施进行联络、协商、决策,规划和督促实施本《行动计划》下的合作项目和活动,并就合作事宜开展与各自国内相关部门的沟通。
六国要求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有效发挥水资源合作平台作用,为《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支持。
鼓励各成员国牵头或联合牵头《行动计划》中的一个或两个合作领域。牵头方或联合牵头方将在与六国相关战略和计划紧密衔接的基础上,对合作领域下的挑战进行优先排序,识别和分析应对这些挑战已开展的行动(包括良好实践、获得的经验和创新)和仍需要付出的努力,提出项目建议书,报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审议。
7.2保障活动
(1)合作团队建设。各成员国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积极为《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持续的指导与协调。六国还将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实施《行动计划》的特别工作组,保障《行动计划》顺利、有效、高效执行。
(2)编制年度工作计划。为了更好地实施《行动计划》,各成员国在每年12月底前分别提出本国下一年度落实《行动计划》的建议,包括优先考虑,活动、项目及其时间表,提交给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加以整合。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将在每年的例行会议上审议并通过实施《行动计划》的年度工作计划。
(3)监测与评估。每年1月底前,各成员国完成本国《行动计划》上一年实施情况的评估与进展报告。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将在每年的例行会议上审议各成员国《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进展报告,并形成汇总进展报告。
(4)加强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参与。澜湄水资源合作注重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各成员国同意并支持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建立专门的网站,以提高公众意识和获得感。另外,各成员国将鼓励青年、学生、公众、社区等参加涉水合作活动。
(5)专家投入。各成员国将邀请相关领域的高级专家、学者对《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技术、知识和智力支撑。各成员国将建立和发展专家顾问网络。
7.3资金
支持《行动计划》实施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
(1)澜湄国家政府提供的资金;
(2)六国其他组织和地区组织的资助;
(3)国际合作伙伴和其他国家的资助;
(4)企业伙伴提供的资金。
各国应积极利用澜湄国家政府和企业的资金,开展本《行动计划》所确定的合作项目和活动。此外,还将积极寻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基金的支持。
7.4合作伙伴
成员国将建立广泛和且有效的合作伙伴网络,与合作伙伴一起推动实现《行动计划》的目标。
这些伙伴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六国涉水机构、企业、民间组织以及地区组织和国际组织。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将与各成员国协商,向联合工作组推荐潜在合作伙伴名单。
7.5评估与报告
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将在每年的例行会议上,对《行动计划》上一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议,之后将修订后的进展报告提交各国政府,并视情将评估信息向公众发布。